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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内外名人名企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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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海内外名人名企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Celebrity  famous  enterprises  home  and  abroad  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FEA  )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优秀企业及经济组织、各行业成功人士、社会各级知名人士以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弘扬先进文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海内外优秀企业和社会各界精英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交流优秀企业文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04号华飞大厦2318、23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密切联系全省名人名企及相关人士,优化整合省内名人名企信息网络及交流资源,积极有效的促进海内外名人名企间的经济、社会、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内外名人名企的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企业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优秀企业文化;
(三)组织和协助我省名人名企与海内外名人名企开展交流合作,邀请海内外各界朋友和民间团体到我省参观、考察,开展各种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组织海内外名人名企的学术研讨,促进海内外名人名企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五)开展信息、咨询、法律、商务、联络、培训等服务活动,促进海内外名人名企间的交流合作的开展;
(六)建立和发展与海内外从事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交流交往活动的民间团体和个人的联谊工作。
(七)定期出版协会会刊,向会员报道国家政策及协会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缴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企业、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评选表彰、考察交流、学术研讨、培训等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从事海内外名人名企交流活动:
(二)遵守协议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批准协会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重大事项须通过提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指派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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